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缙执民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伟、林雄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731-1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路68号。法定代表人:叶世瑞,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林雄伟。被执行人郑菊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伟、林雄伟、郑菊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49451.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伟、林雄伟、郑菊芬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7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贤坤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潘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