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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文山与谢福英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山,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福英,女,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上诉人陈文山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2015)通川民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达川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同时,被上诉人谢福英受伤与上诉人陈文山无关,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审判。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在达州市通川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旭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齐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