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琳与被告罗中兵、贺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琳,罗中兵,贺洪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周小琳,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2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罗中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被告:贺洪菊,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2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琳与被告罗中兵、贺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小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易国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