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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于1966年3月24日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于1966年9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念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