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义文诉王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文,王华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义文,男。委托代理人李在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文诉被告王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清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文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