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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泉州市国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国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807号原告泉州市国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家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国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国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