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迎春、田永红等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4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迎春。委托代理人田永红,系上诉人之妻。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永红。上诉人刘迎春、田永红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不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起诉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本案是由于被上诉人未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唐山市部西里区域房屋按比例置换安置协议书》,强行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使用,上诉人理所当然拒绝接受,导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付上诉人,故上诉人所诉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依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83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唐山市部西里区域房屋按比例置换安置协议书》,本案所涉纠纷系在双方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不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彭晓玲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赵��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