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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贵州中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市紫金庄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中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紫金庄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三初字第237号原告贵州中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蛮坡世纪园小区G组团10栋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华,职务经理。被告贵阳市紫金庄园业主委员会,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11号紫金庄园。负责人蔡敦鸿,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邓成毅,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中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明物业公司)诉被告贵阳市紫金庄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紫金庄园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正明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华,被告紫金庄园业委会的负责人蔡敦鸿、委托代理人邓成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4年11月1日与被告紫金庄园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因小区住户少收入低,物业服务难以维持,房开商就把室外停车场的30多个车位让出来给被告负责管理,而被告又将停车场签转给原告管理,停车场服务合同签订的是半年,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11日,但原停车场管理人李新年不愿离开多管了一个月,就多管的这个月答应补贴5000元承包费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而2014年11月停车场的卫生是由原告在清扫,原告打扫停车场卫生共计花费8400元,被告只支付了3500元给原告,还有4900元建筑垃圾费没给原告。2014年11月的停车费是李新年收,11月30日李新年退场后一直未将承包费付给原告。之后原告负责人蔡主任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原告将欠条原件交给业委会成员何老师,由业委会去帮原告要该笔承包费。但被告向李新年要到承包费后,却一直没有将钱交给原告。原告曾通过社区协调过一次,但被告表示承包费已用于维修小区设备,拒不将承包费支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5000元。被告辩称,1、被告不是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李新年确实向何老师交纳了5000元,但该5000元是李新年与何老师的私人款项,被告没有收到该5000元;3、中共云岩区金狮社区委员会“云狮委议字号201402号”会议纪要第三项:“贵阳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小区规划配套的室外停车场交由紫金庄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和收取停车费”明确约定,停车场的费用由被告收取,原告无权收取任何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金狮小区社区服务中心、派出所、居委会、贵阳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丰房地产公司)、贵阳金枫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物业公司)、原告中正明物业公司、被告紫金庄园业委会及紫金庄园业主代表召开“紫金庄园物业管理工作移交协调会”,对“紫金庄园”物业管理工作移交问题进行商议。2014年10月29日青丰房地产公司、金枫物业公司、原告及被告签订《关于收取“紫金庄园”小区部分业主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联合约定》及《关于“紫金庄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移送等事项的联合约定》。其中,《关于“紫金庄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移送等事项的联合约定》第七条约定:青丰房地产公司同意金枫物业公司拿出室外停车场部分停车位支持紫金庄园业委会,在停车场的统一管理要求下,小区汽车通道入口收费岗亭和该部分停车位由业委会使用管理,所管理停车位的停车费由业委会按《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标准安排人员收取等。2014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紫金庄园”物业,合同期限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如大多数业主不满意,合同自动终止等。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紫金庄园室外停车场停车位经营委托书》,委托原告经营紫金庄园小区室外部分停车场,委托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物业管理合同通知》及《紫金庄园室外停车场收回通知》,终止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收回原告室外停车场经营权。2015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审理中,原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内容为:“李新年本人承诺在2014年11月31日撤除室外车场后,向王华交纳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承包费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并表示业委会确实收到李新年交纳2014年11月承包费5000元,其中3500元已用于支付原告停车场垃圾清理费。双方一致认可2014年11月停车场实际系由李新年管理收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紫金庄园室外停车场停车位经营委托书》、《解除物业管理合同通知》、《紫金庄园室外停车场收回通知》、“联合约定”,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等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对被告关于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紫金庄园室外停车场停车位经营委托书》等证据中均没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的约定,而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原告与李新年之间的欠款关系,并不能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承包费,更不能证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李新年交付的承包费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贵州中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