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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志贵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贵,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贵。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志贵与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栖执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608000020100016620号账户存款1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608000020100016620号账户存款15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