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杜军,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给原告做工作,现双方已和好,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路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寇社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晗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