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执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勇申请执行李源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勇,李源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250号申请执行人魏勇。被执行人李源渡。魏勇申请执行李源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勇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源渡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魏勇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