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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甲诉李某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李某某甲,女,苗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久仰乡村民,住该村。被告李某某乙,男,苗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久仰乡村民。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李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小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4月19日,被告李某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梅负担。审判员  高小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政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