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甲诉李某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李某某甲,女,苗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久仰乡村民,住该村。被告李某某乙,男,苗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久仰乡村民。原告李某某甲诉被告李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小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4月19日,被告李某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梅负担。审判员 高小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政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