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敦连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敦连,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王敦连。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连钟,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丰家园6-1-1102。法定代表人屠文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仁庆,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石港路汽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杨会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敦连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敦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张惟威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严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