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文春与杨磊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春,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03号原告王文春。被告杨磊。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王文春与被告杨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磊的工资收入3.5万元(每月预留1000元的生活费);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