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苏海龙与王福山、葛云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龙,王福山、葛云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苏海龙被告王福山、葛云波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苏海龙诉被告王福山、葛云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