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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娜与丁云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丁云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18号原告:李娜,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府西街外贸单元楼西单元4-1居民。被告:丁云峰,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库东路黄金水岸74号倾国倾城理发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丁云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