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娜与丁云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丁云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18号原告:李娜,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府西街外贸单元楼西单元4-1居民。被告:丁云峰,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库东路黄金水岸74号倾国倾城理发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丁云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