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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谷广雨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3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无职业。2014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15)滨塘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谷××向被害人王××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8200元。被告人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谷××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彬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彬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