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聂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丛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路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