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友铭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友铭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德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舜鸠,董事长。韶关市曲江友铭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韶曲法立调确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韶关曲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