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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良生与张大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生,张大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朱良生,男。被告:张大云,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原告朱良生诉被告张大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小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