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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诉赵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刘某,男,满族,住绥中县沙河镇。被告赵某,男,住绥中县沙河镇。被告曹某,男,住绥中县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