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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铁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林涵食品有限公司、崔洪林、吕元玲、张淑华、崔洪美、陈焕长、朱翠云、崔洪宪、石明兰、孙树安、陶化珍、张桂其、魏庆珍等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莱芜市林涵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富华果蔬有限公司、莱芜市安洋食品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桂其冷藏加工有限公司、莱芜市盛华果蔬有限公司、莱芜市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崔洪林、吕元玲、张淑华、崔洪美、陈焕长、朱翠云、崔洪宪、石明兰、孙树安、陶化珍、张桂其、魏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被执行人莱芜市林涵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富华果蔬有限公司、莱芜市安洋食品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桂其冷藏加工有限公司、莱芜市盛华果蔬有限公司、莱芜市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崔洪林、吕元玲、张淑华、崔洪美、陈焕长、朱翠云、崔洪宪、石明兰、孙树安、陶化珍、张桂其、魏庆珍。关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林涵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富华果蔬有限公司、莱芜市安洋食品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桂其冷藏加工有限公司、莱芜市盛华果蔬有限公司、莱芜市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崔洪林、吕元玲、张淑华、崔洪美、陈焕长、朱翠云、崔洪宪、石明兰、孙树安、陶化珍、张桂其、魏庆珍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本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智勇审判员  牛 犇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