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先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锦文。被执行人:袁先进。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沈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9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边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