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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曲楞毛与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楞毛,张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143号原告曲楞毛,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住。被告张建明,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现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曲楞毛与被告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楞毛不能提供被告张建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楞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其他诉讼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来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