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陶昌华与赵开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昌华,赵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留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陶昌华。被执行人赵开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昌华与被执行人赵开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4)留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原告陶昌华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216元。除被告赵开荣已给付的9700元,下余11516元,由被告赵开荣承担7500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余部分由原告陶昌华自行承担。”调解生效后赵开荣主动履行了5000元案件款,剩余2500元案件款逾期未履行,原告陶昌华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未履行案件款2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赵开荣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前,被执行人赵开荣向本院主动交纳全部案件款25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减免。申请执行人陶昌华已从我院领取全部案件款。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4)留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