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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胥开富与吴加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胥开富,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7日,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加华,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胥开富与被上诉人吴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胥开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胥开富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胥开富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上诉人胥开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审 判 员  周正斌代理审判员  汤 玉代理审判员  邓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