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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清林申请李松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清林,李松洲,来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韩清林,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松洲,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来保山,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清林与被执行人李松洲、来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来保山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韩清林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000.00元,本息合计43000.00元。余款部分申请人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绥北永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