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清林申请李松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清林,李松洲,来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韩清林,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松洲,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来保山,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清林与被执行人李松洲、来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来保山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韩清林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000.00元,本息合计43000.00元。余款部分申请人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绥北永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