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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永辉与石璐、索晓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辉,石璐,索晓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2137号原告郭永辉,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石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索晓碧,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辉与被告石璐、索晓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郭永辉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人民陪审员  黄露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