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一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永辉与石璐、索晓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辉,石璐,索晓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2137号原告郭永辉,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石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索晓碧,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辉与被告石璐、索晓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郭永辉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人民陪审员 黄露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