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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峰、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峰,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丹阳市亚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杨金秀,于国平,任一平,眭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皇家花园。法定代表人殷来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原审被告)江苏澳佳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丹里路。法定代表人许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亚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开发区迎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任一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一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眭筱菊。上诉人许峰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导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江苏澳佳特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佳特公司)、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峰公司)、丹阳市亚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公司)、杨金秀、于国平、许峰、任一平、眭筱菊共八被告偿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巨峰公司、许峰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当事人之一澳佳特公司系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故本案属涉外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澳佳特公司系在我国设立的公司法人,并不是外国企业,故不应认为属于涉外案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巨峰公司、许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许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依据澳佳特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澳佳特公司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系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应当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南方公司、澳佳特公司、巨峰公司、亚邦公司、杨金秀、于国平、任一平、眭筱菊均未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大涉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之一澳佳特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但其系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下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性质应当为中国企业。故原审法院认定澳佳特公司非外国企业,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并无不当。本案符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旻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