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斌与胡宗均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斌,胡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江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宗均,男,汉族。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斌与被执行人胡宗均欠款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40458元,未执行标的为40458元。该案立案执行后,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宗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斌发现被执行人胡宗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