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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慰群与匡鑫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张慰群,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匡鑫法,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慰群诉被告匡鑫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慰群不预缴诉讼费,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婵琦张祁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