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91年9月9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9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仕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