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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91年9月9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9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仕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