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佰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黎明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佰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佰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1109室。法定代表人郑素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志成,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黎明,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上诉人厦门佰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黎明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6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厦门佰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佰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佰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佰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