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许永胜与阳曲县黄寨镇官圪垛村村民委员会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胜,阳曲县黄寨镇官圪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许永胜,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民,住阳曲县城阳光家园5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阳曲县黄寨镇官圪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曲县黄寨镇官圪垛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为案件款728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73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曲县黄寨镇官圪垛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7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