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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董双将、董双平、王长富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董双将,董双平,王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西王曲村负责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董双将,男,1966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董双平,男,1973年8月6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长富,男,1962年2月3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董双将、董双平、王长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1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双将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双将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