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塱心华美丝棉织厂与阳东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东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塱心华美丝棉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东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法定代表人赵展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塱心华美丝棉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维源。上诉人阳东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4条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销售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乙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即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