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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梁冠标与徐蝶莎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冠标,徐蝶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梁冠标,男。被执行人徐蝶莎,女。申请执行人梁冠标与被执行人徐蝶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江开法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徐蝶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梁冠标,本案受理费237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徐蝶莎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徐蝶莎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蝶莎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徐蝶莎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蝶莎银行存款8314.36元,扣除执行费1285元,余款7029.3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冠标,且冻结被执行人徐蝶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91992.77元(该账户因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从2015年3月12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现因申请执行人梁冠标与被执行人徐蝶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梁冠标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蝶莎银行存款冻结措施,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徐蝶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冠标与被执行人徐蝶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处分权适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6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