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339号原告: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居民。原告丁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小焕、��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我与被告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交往时间短,缺乏了解,双方在品德修养、家庭教育、文化素质、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方面截然不同,所以婚后生气拌嘴经常发生。特别是我退休后,矛盾日渐突出尖锐,我一忍再忍,处处让步,被告却得寸进尺,步步紧逼。我曾两次起诉离婚,皆碍于面子,怕人笑话,又两次撤诉,现在我已想开,离婚不是丢人的事,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无奈,所以坚决要求离婚被告韩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不照顾原告,现在我老了,有病,原告嫌弃我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8年3、4月份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陈述一致的是:1、有共同财产平房一处(正房两间、南房两间及���落,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北村电力局家属巷);2、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都是再婚,但毕竟共同度过了漫漫的三十八年的时光,如果说没有夫妻感情,是不可思议的。现在老俩口各居一隅,不得相互照顾,晚景凄凉,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特别是原告年轻时被错划为“右派”,半世坎坷,那种政治高压下的屈辱,是非亲历者不能体会的。因此,原、被告双方应格外珍惜三十八年来的这段后续姻缘,多做同心的事,少说离心的话,婚姻家庭生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是可以共度有生之年的。况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陈述中,多是些家庭琐事、恩恩怨怨,故本院不能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