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刚诉朱哲、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朱哲,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93-1号原告:刘刚,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朱哲,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曹峰,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朱哲、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朱哲所有的皖SMP***号及皖S3****号车辆,同时提供张一凡所有的皖S9****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朱哲所有的皖SMP***号及皖S3****号车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一凡所有的皖S9****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穆家运审 判 员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