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贾永泽与张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00号申请人贾永泽。法定代理人贾合群。法定代理人杨会琴。被执行人张金涛。贾永泽申请执行张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永泽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金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贾永泽赔偿款114504.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172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金涛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