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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1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8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飞,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三道沟镇野猪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另案处理中,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18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师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