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秀香与徐济长赡养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香,徐济长

案由

赡养纠纷,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陈秀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本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济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秀香与被告徐济长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秀香要求本院给予120天的调解期限且不计入审理期限,徐济长表示同意。现陈秀香以经法院主持调解,徐济长已给付医疗、房屋维修及赡养费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秀香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灿(兼)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第六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