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公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05月10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对被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