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肖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