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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肖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