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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春照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5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照,男,1966年5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2009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春照通过电话联系后,在沙坪坝区老双碑某号某门口,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9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郑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毒资、毒品、称重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本院(2009)沙法刑初字第0067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0733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李春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春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照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99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春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春照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春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9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