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48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治厚与大连阳光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德久、大连创业铝业有限公司、陈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厚,大连阳光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德久,大连创业铝业有限公司,陈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891-3号原告:王治厚,男委托代理人:王永锦,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贵国,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阳光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祝华村。法定代表人:李玉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日,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久,男被告:大连创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德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香兰,女原告王治厚与被告大连阳光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德久、大连创业铝业有限公司、陈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0年5月份开始,被告王德久以筹建、融资阳光新城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2年5月份,共向原告借款817万元人民币,2012年11月份被告阳光新城公司给出借据一张,借款数额817万元,月利率为2%。后原告继续用钱,要求阳光新城公司偿还借款,于2013年1月5日和1月23日分两次还给原告40万元和100万元,总计140万元,到2014年1月23日,被告阳光新城公司写借据一张,750万元。2014年1月23日写借条750万元之后,曾还160万元利息,相隔五个月,到2014年6月26日,因支票透支罚款30万元,加上原来借条750万元,尚欠780万元。最后借据上的数额为780万元。在出具680万元欠条时,阳光新城用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现还款期限已过,且被告4陈香兰与被告王德久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并承担还款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在庭审中,被告大连阳光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瓦房店市公安局大公瓦刑立告字(2014)2637号立案告知书,被告王德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已于2014年12月4日对其立案侦查。因此,此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治厚对被告大连阳光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德久、大连创业铝业有限公司、陈香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00元,退回原告王治厚,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治厚负担。审 判 长 赵淑娥人民陪审员 蒋淑凤人民陪审员 鲍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