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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3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南北小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汤先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南北小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汤先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390-1号原告:义乌市南北小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苏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文鸽、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安萨路1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潘晓峰。被告:汤先洪。原告义乌市南北小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汤先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南北小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南北小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9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999元,由原告义乌市南北小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金全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璐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