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 某 某 诉 靳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曲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靳某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靳一某于1999年8月4日出生,现在寿阳打工;2005年8月1日生育一对女孩双胞胎,现在10岁在曲村镇杨庄村小学就读。被告靳某某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常年在家里呆着不工作,不赚钱养家糊口。原告在外打工养家,回来后还得给被告靳某某还债。双方从2012年9月份双方分居至今。自201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无多大改善,被告一打电话就骂原告,并去原告娘家闹事。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靳某某离婚,婚生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靳某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靳一某于1999年8月4日出生,现在外打工;2005年8月1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孩,分别取名靳二某、靳三某,现在曲村镇杨庄村小学就读,跟着被告母亲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原、被告从2012年9月分居至今。同时查明,2014年,原告张某某将被告靳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且双方从2012年9月起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故应予以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婚生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考虑实际情况,决定长子靳一某由被告靳某某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双胞女儿靳二某、靳三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由于被告未到庭,双方共同财产问题,本案不做处理。被告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靳一某由被告靳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付至2017年8月底止,于每年的12月1日前、6月1日前各给付一次,每次给付1800元。婚生双胞胎女儿靳二某、靳三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靳某某承担抚养费每人每月300月,自2015年6月1日起付至2023年8月底止,于每年的12月1日前、6月1日前各给付一次,每次给付3600元。三、原、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孩子享有探视权,双方应提供便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