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商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天健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健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艳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汉青,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天健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行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士明,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泰安市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安市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艳群、季汉青,被上诉人安徽天健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士明、刘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付昕明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