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执恢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树恒与衡水遨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恒,衡水遨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恢字���278-3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恒。被执行人衡水遨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工业新区、新区八路81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树恒申请执行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衡桃执恢字第2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衡水遨宇纺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上述裁定书及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将截至2015年4月10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6112元、经济补偿金30464元、赔偿金28288元,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198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元及申请执行费1731元,以上合计123798元,一并交至或汇至本院,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衡水遨宇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6599元(其中多扣划部分2801元已退至��执行人银行账户)。现本院已将12379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由申请人交纳),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衡桃西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